【案情】
2025年5月9日,被告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许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张某在借款人处签名,张某妻子李某在借条连带担保人处签名确认,许某依约于当日向张某转账出借5万元,后许某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张某、李某夫妻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实质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该笔5万元债务系张某与李某的共同债务,两人依法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妻子李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虽然李某系张某妻子,但她未在借款人处签名,仅在连带担保人处签名,从形式考虑,李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某作为配偶在借条上签名,其行为本身构成了对借款的知晓与同意,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共债共签”的构成要件,应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即为共同债务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行为的实质解释来看,李某的签名构成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虽然李某的签名位于“连带担保人”栏目下,但法律行为的定性不应机械拘泥于形式,而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行为发生的具体情境。张某作为借款人,李某作为其配偶,两人共同在借条上签字。这一行为明确传递出李某知晓该笔债务存在并愿意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责任的意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的签名实质上满足了“共债共签”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求,应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债务人,而非为主债务提供担保的从债务人。
其次,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分析,本案符合“共债共签”的法定情形。“共债共签”原则旨在保障交易安全,平衡债权人利益与未举债配偶一方权益。在本案中,李某自愿签名,表明其对该5万元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其共同意思表示具有明确的认知与同意。这完全符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标准,即“共同意思表示”。将李某的法律地位认定为共同还款人,更符合其行为的真实意图与民法典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最后,从法律效果与社会导向考量,认定为共同还款责任更为合理。若仅将李某认定为担保人,则债权人许某需先向主债务人张某主张权利,在张某不能履行时方能向李某追偿,这增加了债权实现的程序成本与不确定性。而认定为共同债务,则张某与李某作为共同还款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同时或择一向任何一方主张,更能保障其债权及时实现,符合诚信原则与交易效率。
此外,这一认定也清晰地向社会传达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夫妻一方在配偶对外所负债务的文书上签字,通常将导致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法律后果,提醒公众审慎为之。
梁 爽 陈爱娟 王春巍
法规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