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刘某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多次驾车前往多地,寻找装修豪华的房屋,采取蹲点观望的方式,确定目前对象家中无人之后,在夜间使用撬窗入户等手段潜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四被害人常年在外打工,只有逢年过节才回家中团聚,刘某以此方式从四名被害人家中窃得白酒、黄金、现金、银元等各类财物,价值人民币5.5万余元。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公安机关已将部分赃款、赃物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刘某是确定家中无人之后才实施盗窃的,案发当时被害人均不在家中,被告人的行为不是“入户盗窃”。因此,建议法庭对刘某适用缓刑。
【评析】
“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新型盗窃行为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所增设。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就已构罪,并无入罪数额标准的要求,这是对盗窃罪传统数额犯的修正,因此被称之为“新型盗窃”。“入户盗窃”结合了非法侵入住宅和盗窃两个独立的行为,将入户盗窃少量财物的行为纳入刑法视域,是对刑罚的扩张。“入户盗窃”的保护法益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公民的隐私权和自由权,具体而言就是安宁生活的权利。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盗窃”,这也影响是否能对刘某适用缓刑的问题。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四被害人常年在外打工,只有逢年过节才回家中团聚,这与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不同,房屋仍然符合“封闭性”和“生活性”的特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被害人暂时不在家中,只能说明入户盗窃行为不具备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潜在风险,但同样侵犯了他人安宁生活的权利,加深被害人的心理恐惧和不安全感。进入暂时无人居住的房屋实施盗窃的,也属“入户盗窃”。正因为本案评价了“入户”情节,因此最终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并作出对其不适用缓刑的裁判意见。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员流动的加快,不少人选择举家进城务工,导致农村出现暂时无人居住的房屋。如果将其排除在“入户盗窃”的标准以外,将造成刑罚处置的漏洞,有悖于将非数额盗窃的行为入罪的刑法政策,也会动摇被害人对良好法治和社会治安的信赖,破坏公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家是心灵的港湾”,公民对“户”的绝对控制是保障其生命健康、个人隐私的基本生活需要。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非法侵入他人居住的房屋,既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且属数额巨大,又侵犯他人安宁生活的权利,依法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其中,“入户”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综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和退赃退赔表现,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查获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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