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兜售游园二维码牟利的构罪分析
2025-12-25 10:2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王某利用本人及亲友的身份信息,通过手机App办理多张全省多地景区园林年卡,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在二手平台出售电子二维码,游客通过在二手平台下单付款后,其将电子二维码截图转发或通过屏幕共享的方式,由买家持有二维码进入景区,造成景区门票收入10万元以上的重大损失,而王某从中获利达6万余元。

【评析】

本案的焦点为,王某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属于诈骗罪。笔者认为,王某并非是民事欺诈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首先,王某对游客进行了隐瞒真相的方式。电子园林年卡购买前的详情及注意事项中均明确规定“本游园卡只能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王某明知将自己或亲友电子二维码转卖给他人是非法行为,其购买园林年卡主观目的并非为了自己入园游览,而是用于转卖牟利。王某在二手平台贩卖时,页面仅显示“某景区成人门票,凭二维码刷码入园”,对购买该链接的游客隐瞒了真实的二维码来源渠道,此时游客并非是王某的同案犯,而成为了不知情的第三方“工具”。

其次,王某利用了景区管理的疏漏,让景区管理部门基于错误认知而错误处分。众所周知,机器因没有意思自治、行为能力,也没有责任能力,不能成为被谴责的对象,无法承担刑事责任,不是刑法上的主体,且机器的运行源自人类计算机程序的设置,因缺乏意识形态、不属于刑法上的“行为”,更不能成为刑法上的被害对象。但当前全国大部分景区为确保游客的快速高效入园,基本通过使用闸机自动扫二维码或刷身份证、工作人员辅助配合的入园方式。因此本案被侵害的对象并非是验码闸机,而是景区管理者。在游客入园过程中,工作人员往往也在闸机旁同步进行人工查验和审核,并非只要刷码通过即成功。王某售卖的二维码订单中也存在部分游客因无法顺利入园而退费处理的情况。可见,此时机器起到辅助地位,而景区管理工作人员在游客入园环节起主要作用。即便存在节假日入园人数众多、人工无法准确核验的情况,此时管理人员同意游客持非本人游园二维码进入公园,是基于认知错误(闸机机械地读取二维码允许入园)而作出的处分行为,并不符合管理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后,王某诈骗的金额并非是游客购买门票的价值。王某虽然直接占有的是游客在二手平台支付的费用,实质上属于景区门票的收入。根据王某及其亲友的园林年卡使用记录,8个月内刷卡记录总计3000余笔,但因门票存在淡旺季的价格差异,且不确定进入景区的具体人员,以及该人员是否被工作人员阻拦要求重新买票进入,虽然景区管理方存在重大损失,其犯罪金额仍无法根据该刷卡记录予以计算。因王某会根据淡旺季不同而调整出售价格,从王某获利的支付宝账单中的商品名称看,也无法明确游客购买的是哪个景点的门票,更不能明确每张园林年卡进入景点的次数,因此无法准确计算其倒卖行为给景点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只能以实际获利来认定。因此,本案犯罪金额的确定最终以王某在二手平台成功交易后的支付宝账单为准,犯罪金额确定为6万余元。

潘奕 陆玉胜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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