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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责任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2025-12-23 09:4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4年1月,李某驾驶的起重车在工地作业时撞到了王某,造成王某开放性指骨骨折。后王某多次到医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诸多损失。李某驾驶的起重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侵权人和保险公司拒绝向王某理赔,王某诉至法院。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案涉责任事故非因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用于起重的特种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亦应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王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区域发生事故,比照适用该法及该条例处理。

其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12月5日的《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中明确函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车辆在进行作业时发生的责任事故,比照适用该条例。”

本案中,李某驾驶的起重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案涉车辆属于用于起重的特种车辆,其用途主要在于特殊作业,而不是普通的道路驾驶。特种车辆发生事故多在特殊作业过程中,不能将特种车辆的被保险范围仅限定在公共道路交通事故范围内。为特种车辆投保的目的是为了分散在行驶往返作业路途中或是从事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风险。保险人应明知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以及存在的特殊风险。对于案涉车辆在作业时发生的事故,亦应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王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张琼 张炳荣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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