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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备刀并反击,能否认定具有防卫意图
2025-12-23 09:38: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某日凌晨,邱某纠集朱某、季某前往申某家索要债务,三人在申某家大门外叫喊威胁,后从未关闭的院门擅自进入申某家院内。申某听闻动静后,持一水果刀至院中与邱某理论,邱某打申某脸部一拳,申某随即持水果刀捅刺邱某,致邱某重伤。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某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认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判断其携带水果刀的意图是防卫还是斗殴。

第一种意见认为,申某明知邱某上门挑衅仍持水果刀对峙,系积极迎战,不具有防卫意图。

第二种意见认为,申某在住宅安宁权和人身权受到威胁时持水果刀防身,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邱某不法侵害客观存在且正在进行。凌晨时分,邱某带领两人上门滋扰,未经允许侵入申某院内,已然侵犯申某的住宅安宁权。争执中邱某先动手殴打,进一步实施人身侵害,符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要件。

其次,申某携带水果刀系防卫准备而非斗殴预谋。面对三人凌晨闯入的紧迫危险,申某持家中水果刀出门理论,属于为保障安全的消极防卫准备,无主动攻击意图,与事先备械约架的斗殴行为有本质区别。

再者,申某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出必要限度。申某在遭受邱某拳击后才持刀反击,主观上为制止不法侵害,但仅因脸部受一拳即捅刺对方造成重伤后果,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明显失衡,造成重大损害。

综上,申某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对其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依法减轻处罚,既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又兼顾防卫限度要求。

王小燕 严岭娜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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