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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回家”再返现场是否构成逃逸
2025-12-18 09:4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方某酒后驾车过程中,撞到前方停车等信号的金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致该车又撞到前方同样等信号的符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方某和两名被害人短暂交流、留下联系方式后回家约一小时,后主动返回现场。交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方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3mg/100ml血。

【评析】

针对方某离开现场后返回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形成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方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否认酒后驾车事实,与被害人进行了初步交涉并留下联系方式,其暂时离开并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故不宜认定为“肇事后逃逸”。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方某在明知自己涉嫌醉驾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回家”,具有拖延时间、降低体内酒精含量以规避刑事追究的明显意图。虽然其事后返回,但离开行为本身已使其脱离事故现场控制,属于事实上的“逃跑”,且无法对其离开提供合理说明,反映出其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因此,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方某作为醉酒驾驶人员,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尤其是对其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其选择离开现场返回家中,客观上为代谢或稀释酒精创造了条件,反映出企图减轻或逃避醉驾刑事责任的意图。方某擅自离开事故现场长达一小时,已实际脱离事故处理与调查人员的控制,符合“逃离现场”的行为特征。事故后“回家”不具备合理事由,与积极救助、配合调查等法定义务相悖。事后返回不影响“逃逸”的认定,逃逸行为的性质在离开现场时即已成立,其返回行为系在明知事故无法掩盖后的后续举动,不能否定此前逃离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

朱家明 宋玲玲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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