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交警查获一辆开启智能辅助驾驶模式的新能源汽车。41岁的驾驶人吴某称自己未开车,是车辆在自动驾驶。经呼气检测,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达225mg/100ml。
【评析】
如果吴某血样酒精含量同样远超80mg/100ml的醉驾标准,那么在智能辅助驾驶模式下,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能否以“车辆自动驾驶”为由,规避醉酒驾驶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若经鉴定,吴某的血样酒精含量远超醉驾标准,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醉酒驾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规定来看,醉酒驾驶的认定关键在于驾驶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是否超标以及是否实施了道路驾驶行为,责任主体是人而非车辆。即只要行为人启动车辆并使车辆处于移动状态,就构成驾驶行为。吴某作为车辆的控制者,即使开启智能辅助驾驶,仍对车辆具有随时接管的义务,车辆的移动是其意志的体现和行为的延伸,吴某试图以“车辆自动驾驶”作为抗辩理由,在法律上不具备合理性。
从技术层面来看,当前的智能辅助驾驶技术L2级及以下的辅助驾驶系统需要驾驶员全程保持注意力、随时接管车辆。即使是部分所谓的“高阶辅助驾驶”,也存在特定路况、天气下的功能限制。由此可见,无论是L2级还是更高阶的系统,本质上都是驾驶辅助工具,其设计初衷是作为驾驶员的辅助手段,而非完全替代人类驾驶的全自动驾驶系统。此外,智能辅助驾驶的研发目的是提升驾驶安全和舒适度,通过技术手段降低人为操作失误,而非为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提供便利。吴某对智能辅助驾驶技术的功能存在明显误解,将“辅助”等同于“完全替代”,违背了技术研发的初衷。
孙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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