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了解到李某在某平台直播间中奖,奖品为一台手机,物流信息显示手机已通过快递包裹发送至李某居住地附近的快递驿站。二人此前曾有过节,王某为实施报复,乔装成跑腿外卖员至该驿站,向工作人员出示取件码后,取走装有手机的包裹,后至其他地点将该手机丢弃导致该手机灭失。
【评析】
关于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符合盗窃罪既遂。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本案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财物占有人交付财物,是否属于“基于处分财物的真实意愿而作出了处分行为”。民事方面,收件人是快递的所有人,在收件人将快递取走前,驿站是快递的占有人,对快递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对快递的毁损灭失应承担责任;但驿站并不具有处分快递的权利,不是合格的处分人。王某将欺骗工作人员作为盗窃手段,其行为本质上是通过乔装,秘密转移财物占有并建立自己的占有;且王某明知该手机是李某中奖所得、正在驿站的保管状态中而窃取,具备盗窃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构成盗窃罪。
王某取走快递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既遂,后续丢弃手机不能掩盖此前窃取财物的本质,该毁坏行为是对赃物的处置方式,并未严重侵害新的不同种法益,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因此,王某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更为合适。
张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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