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3年3月,法院经债权人申请,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破产清算过程中,A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私自将公司的会计账簿藏匿到厂区仓库,在破产管理人要求其提供时,于某书面说明会计账簿已不慎丢失,仅提供了简单登记但未上传附件凭证等关键信息的电子账簿。后破产管理人因未全面掌握公司账簿,无法对A公司的经营及债权债务情况等进行核查,导致对于某虚报的高额债务予以确认,严重损害了真正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于某的行为不构成隐匿会计账簿罪。于某虽然隐匿了纸质账簿,但A公司存在电子账簿,即使该电子账簿不完备,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这表明破产管理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获取公司的财务信息,因此,不能仅因纸质账簿被隐匿,就认定于某构成此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于某的行为构成隐匿会计账簿罪。从犯罪构成来看,于某主观上具有阻碍破产清算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隐匿纸质账簿的行为,虽然其提供了电子账簿,但因其内容不完备,无法完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该电子账簿不能等同于有效的账簿,应认定其构成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会计账簿是反映公司财产状况和营业状况的重要资料,会计资料的记载要求准确、真实、完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账簿在企业财务管理中越来越常见。会计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表明电子账簿若要与纸质账簿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便于审计、检查和追溯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
隐匿会计账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会计资料后造成查阅财产状况困难,破坏财务会计信息的安全、真实、完整性,侵犯债权人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破坏市场经济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设立隐匿会计账簿罪的目的在于严惩妨碍司法清算等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信用基础。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债务人有义务配合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如实提供企业的账簿、凭证等相关资料。本案中于某故意隐匿纸质账簿,且提供的电子账簿只是简单登记,无任何附件凭证,记载的连续性和顺序性也存在诸多问题,无法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往来和经营状况,即电子账簿根本不具备独立作为财务依据的效力。因此,以涉嫌隐匿会计凭证罪追究于某的刑事责任,既符合立法精神,也契合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刘益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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