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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分包人能否主张发包人在欠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2025-12-16 10:2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B建设工程有限公司、C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C公司将涉案某小区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经C公司同意B公司将道路工程分包给A公司施工,因A公司索要工程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给付工程款,C公司在欠付B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C公司抗辩涉案合同均有效,原告A公司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C公司在欠付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欠付款责任。笔者认为,A公司无权请求B公司在欠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C公司与B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B公司与A公司的分包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据此规定,此处的实际施工人仅限于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情形下,故A公司只能向B公司主张权利,而无权向C公司主张欠付款责任。

首先,根据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该条规定的权利主体系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发包人欠付款承担责任的历史渊源系为主要由农民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群体提供司法保护,系特殊的司法政策,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规定,只有在无效合同情形下才存在实际施工人概念,本案A公司显然并非该概念中的实际施工人。

其次,在涉案合同均有效的情形下应当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即A公司向B公司主张权利,B公司向C公司主张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该规定情形下,A公司向C公司主张权利并不在该规定但书情形之下。

最后,如C公司确实欠付B公司工程款,如A公司向B公司主张无果后,也可通过代位权等制度规定向C公司主张权利,并未损害其相关利益。

综上,在合法分包情形下,A公司非解释第四十三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其无权依据该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欠付款责任,只能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张宝林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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