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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突破
2025-12-12 10:1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02年3月,某帆布厂法定代表人马某与退休职工代表张某、袁某等五人签订《退休工资协议》,约定自2002年起由退休职工代表对外出租厂房及办公用房,所收租金用于发放退休工资。2015年1月,上述五名代表与承租人茅某签订《厂房续租协议》,约定年租金3万元,租期至2020年年底。租期届满后,茅某继续使用厂房但未支付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的租金共计2万余元。2023年1月,部分退休职工另推“新一届代表”与茅某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并于同年6月收取其2万元现金租金。张某、袁某等五名代表诉至法院,请求茅某支付欠付的租金2万余元,但被告抗辩称已履行付款义务。

【评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承租人能否绕过合同相对人(即合法产生的职工代表),直接向部分实际受益人(退休职工)支付租金,从而视为履行了合同义务?

笔者认为,合同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准则,不能随意突破。茅某与原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其应依约向合同相对人履行付款义务。即便退休职工是租金的实际受益人,也不能成为承租人规避合同义务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规定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基石地位。在本案中,2015年《厂房续租协议》的签约主体明确为五名经合法程序产生的退休职工代表与茅某。即便这些代表系为全体退休职工利益行事,其法律身份仍是独立的合同当事人。茅某若变更付款对象,必须经合同相对人同意或通过法定程序变更代表资格。然而,所谓“新一届代表”既无合法产生依据,也未经原代表认可,其与茅某签订的协议对全体退休职工不具约束力。更关键的是,茅某仅向部分职工支付租金,不仅侵害了其他未获分配职工的权益,还可能引发内部矛盾。坚持合同相对性,正是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职工内部纷争逃避责任,确保合同履行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

本案中的职工代表制度是在企业改制、政府协调背景下形成的特殊治理机制,旨在统一管理租金收入并公平分配退休待遇。若允许承租人绕过代表直接向个别职工付款,将导致代表权形同虚设。一旦形成先例,未来任何承租人都可借口“已发给部分职工”拒绝向代表付款,代表将无法有效履职,全体退休职工的长期利益将受到系统性损害。即若认可部分实际受益人单独接受租金的行为,会使所有实际受益人权利落实存在差异化。

赵金锋 陈绯阳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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