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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内部驾车肇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吗?
2025-12-12 10:1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某日,甲某饮酒后来到其出租给乙某的某厂区内,后不慎倒伏在停放此处的小型货车右前轮后部,被乙某驾驶该小货车倒车时碾压,该事故致甲某受伤。现甲某以自身遭受人身损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某保险公司以案涉事故发生在厂区内,系甲某管理的封闭区域,而非道路上,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从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关于厂区内部驾车出险是否构成交通事故,以及保险公司能否以“非道路”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案涉厂区系道路,本案应被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责任。

首先,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与“道路”的法定解释来看,该法旨在保障所有可能涉及公共安全的交通环境,而非仅限于传统公路或城市街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本案中,事故发生在厂区内,但通过监控录像和事实调查可知,该厂区未设置车闸等物理阻拦设施,实际允许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符合“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本质特征,故该厂区应被纳入“道路”范畴。

其次,从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来看,符合交通事故法定特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交通事故”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本案中,乙某驾驶小型货车在厂区倒车时,因未尽到合理观察义务而碾压甲某,致其受伤,其行为存在明显过失,损害结果与车辆操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事发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范围,各项要件均满足交通事故的法定特征。案涉小型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甲某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险限额内向甲某予以赔偿。

最后,从裁判效果和社会治理角度看,认定此类事故属于交通事故有利于实现风险合理分配和保险保障功能。若允许保险公司以“内部区域”为由拒赔,将导致大量在工厂、园区、小区等半公共区域发生的类似事故受害人无法获得及时救济,不仅加重当事人负担,也可能激化社会矛盾,削弱道路交通安全制度的公信力。

吴菊兰 张繁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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