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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长期强留子女能否变更抚养关系
2025-12-12 10:13: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王某与林某因婚生女姓氏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并上升到肢体冲突,2022年7月13日,林某起诉离婚。考虑到孩子小王尚不满2周岁,法院判决小王随母亲林某生活。判决生效后,林某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某立即将小王交其抚养,王某拒绝配合执行,导致离婚后小王一直随王某生活。后王某以小王已满2周岁且随自己共同生活时间比较多为由提起了变更抚养关系诉讼。

【评析】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本案中,林某与王某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小王由林某抚养,王某依法给付抚养费。但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未能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其义务,至今未将婚生女交林某抚养,林某于判决生效后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某立即将婚生女交其抚养,可见其一直未放弃婚生女抚养权。综上,在林某与王某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不存在法律规定应予变更的情形下,法院对王某主张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

王某强行将小王留在身边照顾,其作为父亲关心、疼爱孩子、想多陪伴孩子的心情是能够被理解的,但王某不应切断孩子与母亲林某的正常生活和情感交流。且王某以不合法行为所造成的事实上的长期抚养照顾,并借此争取抚养权,是得不到鼓励和支持的。

近几年,在涉及抚养权及探望权的案件中,不乏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意味着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是违法行为。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孩子应给予关注和爱护,切不可因双方自身的矛盾纠纷而牵扯到子女,孩子具有独立人格和情感需求,强行将子女留在身边抚养,切断另一方与子女的联系,不仅是违法行为,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殷洁 许薇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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