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某、阮某某经他人介绍安排,明知系收取涉诈钱款的情况下,为获取不法利益,通过蝙蝠软件,前往上游诈骗分子指定位置等待指令。取钱过程中,阮某某冒充律师等身份上门向被害人收取涉诈钱款,使用蝙蝠软件与上家保持通话,并将手机交由被害人与上家通话确认身份。得手后,阮某某将钱款交由外围接应的李某某,由李某某将涉诈钱款按指定方式交由上家。
【评析】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阮某某明知是诈骗钱款,上门取钱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犯罪嫌疑人阮某某、李某某根据上家的指令取钱,与上家构成共同犯罪。根据现有证据,犯罪嫌疑人阮某某、李某某系根据上家指示,从湖北先至浙江,后由浙江至南京,到达南京的第二天根据指示前往被害人家中取钱。在阮某某前往被害人刘某家中取现时,上家仍通过阮某某的手机跟被害人通话。在阮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上家第一时间通知李某某逃跑。从以上证据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阮某某、李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与上家联系紧密,按照上家指示实施犯罪,与上家构成共同犯罪。
犯罪嫌疑人阮某某虚构事实,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阮某某在取钱的过程中仍然虚构自己的身份,跟被害人王某称其身份是警官,跟刘某称其身份是律师,在取钱过程中仍虚构身份,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掩饰隐瞒犯罪所的罪系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也就是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发生在上游犯罪完成之后,对这些已经到手的犯罪所得进行掩饰、隐瞒等处理。本案中,阮某某、李某某明知上家可能系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上家指示前往指定的地点去取现,诈骗的金额并未从被害人手中转移到犯罪分子手中,也即是说上游诈骗罪的行为并未完成,阮某某、李某某属于在诈骗犯罪行为过程中按指令取钱,属于诈骗犯罪中的取现环节,而不是诈骗犯罪既遂后帮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犯罪的共犯。
毛端磊
法规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