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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中的“沉默”应如何认定
2025-12-09 09:5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原告张某系某建材经营部经营者,自2022年起,被告王某在张某处购买建材,双方一般通过微信每半年对账一次,原告通过微信发送账单,被告无异议则不予回复,后续给付货款,双方2024年之前的货款均已结清。2024年的款项原告通过微信发送账单给被告,多次要求被告核对账单并给付款项,被告一直不予回应,后原告在微信中注明:你对账单有异议,可以提出,如果不回复视为你认可欠款金额,被告仍无回应。原告后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不予回应的沉默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对欠款的认可。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未作出回复,无法确定欠款的事实及金额,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沉默的行为并非直接否定,应依据双方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我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有三种,分别为明示、默示、沉默,所谓明示是指行为人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积极作为;默示则是指行为人虽无明示的方式,但通过行为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两者均属于积极的作为。而沉默则是一种完全的不作为,对于此类行为,难以从外在形式直接看出行为人具体的意思表示,仅能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推定。我国民法典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交易习惯时,才可认定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将上述举证责任交由原告承担,从该条款可以看出沉默的行为并不能只认定为否定或肯定,而是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交易行为已持续多年,从两者的交易习惯来看,双方一直是通过微信对账,由原告发送账单,此前对于原告的账单,若被告有异议会指出,无异议的通常不回复,但后续会通过微信转账交付货款,故原告的行为符合交易习惯。被告如有异议,可以及时提出,但其一直保持沉默,实际是怠于行使自身权利,企图以此种方式拖欠货款,这种沉默的行为应当被视为做出了无异议的意思表示。综上,原告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朱啸轩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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