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签订《钢筋采购合同》,约定某贸易公司向某建设公司提供钢材,用于某建设公司施工的某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某贸易公司按约供货,但某建设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全部货款。某贸易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货款、律师费、保全费和违约金。某建设公司认为,某贸易公司实际负责人与某建设公司项目部有关人员涉嫌共同犯罪,因刑事案件和本案审理的范围系基于同一事实,侦查仍在进行当中,实际欠付原告货款金额无法确认,因此本案应当驳回起诉。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本案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是否属于同一事实或有所牵连,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一并处理或待刑事案件审查结束后再行审理?
笔者认为,在涉及犯罪嫌疑的民事诉讼中,是否移送公安机关应结合具体事实情况进行判断,而非一概而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路径需综合考量案件的性质、证据的关联性以及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障等因素。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判断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如果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存在牵连,但民事案件的审理不依赖于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法院可以继续审理民事案件,同时将涉及刑事犯罪的部分移送公安机关。反之,如果民事纠纷的审理需要以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为依据,法院则应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待刑事案件有明确结果后再行处理。
具体到本案,经审查,本案所涉及的争议货款并不属于公安受理案件侦查范围,且双方大部分交易是真实且与刑事案件无关的,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事案件,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认定和处理。如后续发现案件查明事实涉及刑事犯罪的部分,法院可以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这样的审理路径既能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又能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实现刑民交叉案件的合理分流和有效审理。
张朵花 田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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