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某小区附近路段处,驾车时因使用微信而疏于观察,撞上停放在路东侧机动车道的小型轿车左后侧,致小型轿车向前连环冲撞,造成四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步行离开现场至其饮酒处,后群众报警,民警到现场勘察。吴某在其朋友陪同下返回事故现场,途中吴某接到交警核实身份信息和事故情况的电话,回到现场后向民警承认是其本人开车。经鉴定,送检的吴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5.7mg/100ml血,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评析】
观点一认为,吴某的行为应该整体评价,吴某知晓发生事故,但无必要理由而离开现场,反映了其有逃避法律处罚的心理状态,其并非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下,接受法律处罚。即便其再次返回现场,也不应视为自动投案。
观点二认为,吴某的行为应该进行分段评价,吴某虽然离开现场,但随后主动回到现场,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应认定为自动投案。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吴某的行为不属于发生事故后“逃逸”。对于吴某离开现场的行为,其供述离开现场是因为当时去找朋友陪自己处理,有朋友陪同就回来了。吴某离开现场后不久立即投案,间隔时间较短,回现场后主动向交警承认是自己开车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具有接受法律追究的意图,故其行为不属于发生事故后“逃逸”。
吴某的行为构成自动投案。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吴某主观上明知他人报警而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这里既包含行为人明知他人已经报警的认识因素,也包含行为人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意志因素。吴某在和朋友回到现场的途中接到交警电话核实身份信息和事故发生情况,可以推定其确切地知道他人已经报警。吴某在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后,和朋友一起回到事故现场,能逃而不逃,向民警承认是其本人开车,自愿将自己交付司法机关处理可以视为在现场等待。
许博 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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