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与其丈夫(已故)先后共生育四个子女。2023年10月25日至2024年3月25日,陈某在养老院居住,其余时间原告长期与小儿子共同生活。陈某在养老院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小儿子和三女儿各半支付。因陈某年老多病,又瘫痪在床,自2024年4月又搬回小儿子处生活。陈某的大儿子和大女儿一直未尽到赡养义务,无奈之下,陈某诉至法院。大儿子表示其愿意为母亲陈某提供住处,但要求兄妹四人每月轮流赡养。
【评析】
笔者认为,赡养义务不仅是法律规定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患病的老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子女虽提出每月轮流赡养,但被赡养人已经瘫痪在床,子女又分别居住在各地,每月轮流赡养,势必要将被赡养人频繁的搬离居所,不利于被赡养人的生活。从最有利于被赡养人权益保护角度出发,充分考虑被赡养人的意愿,选择最有利于被赡养人的方式,从而确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的履行。
本案中,陈某已届耄耋之年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无法自理,其经济来源不足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所需,陈某的四位子女理应承担赡养原告的义务,尽己所能满足原告的合理需求,确保其能安度晚年,故四个子女各承担四分之一的赡养责任。照料老人生活应考虑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情感与态度,尊重被赡养人的意愿,给付赡养费亦要考虑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并结合当地生活水平。陈某生活在小儿子处,现仍然愿意继续与其生活,且小儿子亦表示同意,考虑陈某本人意愿及其年老多病等实际情况,故陈某的生活起居仍由小儿子负责照料较为适宜。遂最终判决,陈某随小儿子生活,其余三子女分别每月承担陈某生活费和护理费。
贾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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