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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中承诺提供保证属于“书面形式”
2025-11-28 13:4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4年10月,张某向王某借款5万元,其向王某出具同等金额的借条一份。同日,王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张某5万元,王某并向张某的朋友李某微信发送“张某5万元无法偿还由李某担保偿还”,李某回复“嗯”“收到”。因张某未有还款,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作为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李某作为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评析】

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书面形式,口头的保证不能成立保证合同。对于李某微信中承诺担保,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笔者认为,微信中承诺保证属于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虽然李某未在借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名,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李某作出了同意对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李某在微信上承诺作为保证人的意思表示属于合同的书面形式。由于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视为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李某在对债务人张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郭洁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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