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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拖拽受害人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
2025-11-28 13:4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告人窦某至被害人陈某开的商店,假意购买烟酒,拿取香烟、白酒放到摩托车上后,谎称家里有人打牌,过会送钱过来,陈某不同意。窦某突然发动摩托车向前开,陈某随即紧抓其衣服、手臂,窦某仍加速前行,将陈某拽翻在地并拖行数米,致陈某体表多处皮肤擦伤。窦某因摩托车失去平衡倒地,未能抢走烟酒。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伤。烟酒价值计人民币1140元。

【评析】

本案中窦某开始谎称家里有人打牌,过会送钱过来,本意是想诈骗,但陈某未同意。后当着陈某的面准备将摩托车开走,陈某紧抓其衣服、手臂,窦某突然发动摩托车驶离现场,此时主观目的是实施抢夺,陈某发现后立即阻止,窦某仍加速前行,并致陈某轻微伤。此时其逃跑过程中实施的行为究竟是暴力抗拒抓捕还是非暴力行为,决定窦某是定抢夺还是转化型抢劫。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实施诈骗、盗窃、抢夺后,为了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程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窦某强拖陈某的行为是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不认定为使用暴力,还是直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的暴力行为。

实践中理解和掌握“摆脱”的适用条件,应区分抗拒抓捕和逃脱抓捕。抗拒抓捕过程中行为人行为主动,对抓捕人的人身伤害威胁较大,因为使用暴力极易致抓捕人受到伤害。而摆脱抓捕,行为人只想逃脱抓捕,逃脱抓捕的方式只是被动地实施摆脱行为,并未主动采取暴力。摆脱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对抓捕人的人身损害不大,因此,对该类行为认定为使用暴力的前提条件相对比较宽松,即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才认定为使用暴力。摆脱方式,本质上是指对抓捕人的人身损害不大的行为,典型的如行为人实施的甩手、摆臂、蹬腿、挣扎等消极反抗行为。

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或者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其特征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当场取得财物”,即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来压制或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取得财物。抢夺罪的行为特征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即只有取财行为,而无针对人身的暴力手段。在转化型抢劫过程中,事后抢劫罪的暴力、胁迫必须和抢劫罪的暴力、胁迫相当,即都应当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本案中,窦某明知陈某紧抓其衣服、手臂,为摆脱陈某,仍发动机动车,强行抗拒陈某抓捕,将陈某拖带倒地,并拖行数米之远,致陈某受伤,已不属“以摆脱方式逃脱抓捕,暴力程度较小”范畴。窦某利用摩托车加速对陈某实施暴力,摩托车是其实施暴力的工具,该行为足以压制陈某反抗,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综上,窦某应认定为抢劫罪。

姜连继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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