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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检测帮助 超载货车过秤构成何罪
2025-11-27 10:5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被告人刘某、陈某在A市B区某收费站附近先后雇佣被告人顾某等人,采取过称重设备时急刹车(俗称“提头”)、遮挡检测仪器(俗称“贴磅”)等方式干扰动态监测监控设施正常采样,导致计算机超限超载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帮助过往超载货车逃避处罚。经审计,被告人刘某、陈某等人共收取“提头”“贴磅”收入共计人民币250万余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带车黄牛不构成犯罪,仅需行政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陈某等人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陈某等人行为构成诈骗罪。第四种意见认为,刘某、陈某等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行为危害性升级。该带车黄牛团伙长期、多次帮助超限超载货车逃避行政处罚,具备一定规模,已形成黑色产业链,对当地交通以及行政管理秩序造成极大影响,严重干扰执法部门对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存在极大道路安全隐患,社会危害严重,行政处罚难以实现有效威慑,该团伙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

地磅系统系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地磅能够独立对重量信息进行采集以及自动化处理,其称重数据直接影响执法系统的运行,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范畴。

物理手段干扰实质系破坏行为。干扰包括通过物理手段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无需以技术侵入为前提。刘某、陈某等人采取“提头”“贴磅”等方式,即通过技术操作使货车前轮在称重时跳过地磅,尽可能减轻货车重量,或使用纸盒遮挡过磅系统光幕,使地磅无法准确识别货车,以上物理干扰手段均造成地磅数据失真,直接导致整个执法系统运行异常,系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实质内涵。

危害后果特别严重。该团伙通过“提头”“贴磅”等方式帮助超限超载货车逃避检查处罚,破坏了交通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社会影响恶劣,且违法所得250万余元,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符合后果特别严重标准。

□宋振中 单超仙

责编:舒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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