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苏某某曾因非法行医,先后于2013年、2016年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并于2017年10月30日因犯非法行医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2024年2月至7月,苏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在其居住的小区门面房内从事医疗活动,后被当场查获。
【评析】
本案中苏某某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无疑,但是否达到非法行医罪中“情节严重”进而构成非法行医罪存在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苏某某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苏某某构成非法行医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看,刑事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符合“情节严重”的本质要件。非法行医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核心在于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刑罚必要性。行为人在受到刑事处罚后,本应充分认识到非法行医的违法性与危害性,但仍执意实施该行为,足以表明其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漠视,恶性程度远高于“两次行政处罚后再行医”的情形。
从法律依据与立法精神看,最高检答复可作为重要参考,不违背法律适用原则。《解释》将两次行政处罚后再非法行医纳入“情节严重”,核心逻辑是“多次违法且经惩戒后仍不改正,需要通过刑罚规制”。《答复意见》明确非法行医被刑事处罚后再行医属于“其他情节严重”情形,本质是对该逻辑的延伸,符合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原则,同时也符合从严打击公共卫生领域违法犯罪的政策要求,在实践中可作为参考。
尚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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