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4年6月25日,原告王某某在某平台百亿补贴频道被告某电子公司开设的案涉店铺购买标有“美的Midea空调,假一赔十”的商品2件,实付3075元。被告某平台公司提交的百亿补贴招商规则显示,正品保证:百亿补贴活动商家承诺消费者在百亿补贴购买商品,在收到货后若确认该商品非“正品”、不符合“商品一致性”要求,“无法溯源”,则商家需向消费者退还商品的实际成交金额,并向消费者支付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十倍作为赔偿。王某某在签收两台空调时发现,两台空调均显示品牌为“Meide”,与购买宣传页面的“Midea”不符。王某遂将某电子公司和某平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十倍赔偿。
【评析】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某电子公司知假售假构成欺诈,要求退款并根据假一赔十承诺进行十倍赔偿,笔者认为,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欺诈的故意,二是欺诈行为,三是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四是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本案中被告某电子公司在商品详情页中明确表示商品为“Midea”,但原告收到商品为“Meide”,且经核实,“Meide”生产厂商与“Midea”生产厂商毫无关联,收到的商品与承诺的严重不符。被告某电子公司作为专业的家用电器销售商,应当知晓其实际销售的产品型号,却在商品详情页明确承诺为“Midea”,使原告基于对其承诺的信任而购买商品,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的规定,某电子公司作出的假一赔十承诺,应予以按约赔偿。
关于被告某平台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为,某平台公司是用户获取物品或者服务信息对象及开展交易的场所,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直接与原告进行交易活动,不直接成为平台交易活动的相对方。从合同相对性来看,某平台公司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其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已经对涉案店铺实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审查和公示,已尽到了合理审查、注意义务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过错。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被告某平台公司存在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在某平台公司百亿补贴品牌优选板块购买涉案商品,商品标注“假一赔十”,在《百亿补贴正品和品质保障服务规范》中指出,若百亿补贴确认该商品非“正品”或不符合“商品一致性”要求,则商家需要向消费者退还商品的实际成交金额,并向消费者支付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十倍作为赔偿。由此可知其中的赔付义务由商家承担而非被告某平台公司,因此法院认为上述“假一赔十”不属于被告某平台公司对原告作出的承诺,原告基于此要求被告某平台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李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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