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E起学习平台 > 以案释法 > 正文
按约还款却被纳入不良记录是否侵害名誉权
2025-10-31 09:2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3年5月,王某通过A公司向C银行贷款5万元,约定还款模式为“王某按约将还款汇至A公司,再由A公司划归至C银行”。后王某按约还款,并于2024年5月全部还清。但A公司自2024年1月起未及时将款项划归至C银行,致使C银行将王某的逾期还款记录上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王某的个人征信出现了不良记录。王某遂主张A公司和C银行侵害其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C银行消除征信不良记录并赔礼道歉。

【评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将王某的逾期还款纳入个人征信”是否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犯?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故,信用评价涉及个人名誉,信用评价不当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本案中王某已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不存在逾期未还款情形。但A公司未及时将王某的还款足额支付给C银行,C银行亦未穷尽所有渠道包括向A公司核实未收到还款的原因,A公司、C银行均存在过错,均构成侵害王某的名誉权。因征信系统相对封闭,相关信用记录并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传播,更正信息即可消除影响,而本案中报送更正信息只能由C银行实施,A公司无法实施,故应由C银行消除王某的不良还款征信记录。

陈凤

责编:任虹
点我回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