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E起学习平台 > 以案释法 > 正文
首封执行异议之诉判决对轮候查封具有既判力
2025-10-31 09:1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在申请执行人顾某与被执行人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23年7月14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季某名下的某不动产。案外人裴某以其是某不动产实际所有人为由向首封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不得执行该不动产。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不得执行某不动产。后案外人孙某向轮候查封法院申请解除对某不动产的查封措施。

【评析】

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多个案件中被查封时,根据轮候查封效力认定规则,在先查封解除的,轮候查封将自动生效。此时,案外人向首封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获得胜诉后,轮候查封如何处理,理论界存在“自动解封说”和“逐一诉讼说”两种观点。其根本争议在于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的既判力主观范围能否扩张到其他债权人。

“自动解封说”认为,案外人取得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判决后,该判决既判力应及于其他申请执行人,这样将提高执行效率,尽早确定被查封标的物能否执行的结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避免诉讼程序空转。“逐一诉讼说”认为,轮候查封债权人并未参加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未得到应有的程序保障和实体保障,如果执行异议之诉判决既判力向其扩张有失公允,故轮候查封债权人不应受已经生效的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的拘束。

笔者赞同“自动解封说”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基于程序终结性考量。程序的终结性旨在克服和防止审判程序的任意启动,特别是防止出现反复启动再审程序,而使当事人的生活及其利益一直处于不安定的状态之中。其次,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执行异议之诉,一般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主张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向执行法院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强制执行措施的诉讼。案外人异议之诉兼具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的双重属性,其目的在于阻止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兼具确认对执行标的权利的功能。一方面,案外人需要主张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这属于实体法律关系的确认问题。另一方面,案外人还需要主张该实体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这涉及到执行法律关系的调整问题。执行异议之诉主要目的在于宣告诉争标的物非被执行人责任财产、排除其强制执行,具有对世效力。最后,从诉讼经济角度而言。“逐一诉讼说”,虽然在程序上保障了未参与执行异议之诉轮候查封债权人的权利,但要求案外人逐一提起诉讼。依据我国查封顺序规则,首封解除后,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如此,案外人将不得不陷入“查封-执行异议-解封-次查封生效”的循环之中,直至最后一个查封解除,客观上导致了程序周期繁杂漫长、维权成本畸高、重复审理现象严重、执行标的权利归属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朱皓

责编:任虹
点我回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