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许某驾驶二轮电瓶车沿村道行驶时,撞伤步行的老袁。事发后,许某当场拨打急救电话并联系丈夫。其丈夫驾驶登记在许某名下的小汽车到场,见老袁伤势严重且许某未报案,为利用汽车保险解决赔偿,报警谎称自己是肇事者。救护车抵达后,许某陪同老袁就医,许某丈夫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当日,老袁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多日,许某才与其丈夫共同投案,如实供述肇事及顶包事实。经鉴定,老袁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许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后,许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评析】
许某事发后未离现场且参与救治,却默认丈夫顶包,事发第四天主动投案,其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存在两种意见:
一是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需同时满足“逃避法律追究”和“逃跑”。本案中,许某未逃跑且积极救治,其丈夫顶包系临时起意,无事先商议,许某也无骗保行为。交警未将许某列为询问对象,其未作虚假陈述,仅被动接受顶包,且许某积极赔偿,短时间内主动自首,主观无逃逸意图,客观无逃避行为。所以,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二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认定逃逸不应仅看是否离开现场,还需考察是否履行救助义务、立即投案,且逃避法律追究含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许某虽救治被害人,但明知顶包却在与交警接触时隐瞒事实,仅承担民事赔偿,逃避刑事责任。事后投案不影响事发时逃逸行为的认定,故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核心是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责任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相关法律明确,逃逸需“逃避法律追究”和“逃跑”,但需结合案情分析。许某虽未离开现场且积极救治,但默认顶包、不表明肇事者身份,属现场潜在隐匿,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及时认定责任主体,干扰事故处理,与逃离现场效果一致,符合逃逸客观特征。若仅将“逃跑”限定为物理离现场,会纵容顶包等行为,违背立法目的。再就是,逃避法律追究与逃避救助义务不同,不能因履行救助、赔偿义务就否定逃避法律追究。
许某履行救助和赔偿义务的同时默认顶包,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符合逃逸主观要件。许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顶包会导致责任主体误认,却多次隐瞒身份,无论为减轻赔偿还是规避刑责,本质均为逃避法律追究。许某主动报案是法定义务,其在具备条件时未表明身份,事发多天后才投案,超出“立即投案”的合理范畴,构成逃避。
检察机关认定许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有逃逸情节,经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一审认定许某违反交通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全责、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谷建平
法规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