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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作弊器获取游戏积分兑现的定性
2025-10-30 10:15: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李某为非法获取游戏机店钱财,预先购置一套遥控装置,随后前往某游戏中心。该游戏中心规则为顾客先支付现金兑换游戏积分,通过游戏赢得积分后可再兑换成现金。李某将遥控装置秘密安装于店内一台游戏机上,在支付少量现金换取初始积分后开始玩游戏,并通过遥控游戏机获取大量游戏积分。随后,李某多次向游戏中心工作人员林某兑换积分,林某按照游戏中心规则给李某兑换了人民币共计9000余元。

【评析】

第一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李某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李某精心购买遥控装置,秘密安装作弊设备,人为制造虚假积分,这是一种典型的欺骗手段。当李某拿着虚假积分向工作人员林某兑换现金时,欺骗行为就已经开始实施。李某利用了工作人员林某对游戏机公正性的信任,通过虚构事实,使林某陷入认识错误,误以为积分真实有效,从而自愿交付9000元现金,使游戏厅遭受财产损失,这一行为完全符合三角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林某具有处分游戏机室财物的权限。盗窃罪的本质是“秘密窃取”,而诈骗罪的本质是“有处分权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产”。本案中,林某作为游戏厅的工作人员,具有按规定兑换积分的职权。而且李某获取钱财的最终环节是公开的,李某与林某面对面交流,按照游戏中心的正常程序兑换现金。林某是基于对积分真实性的错误认识,主动将钱交给李某的。相比之下,盗窃罪中财物占有的转移完全违背被害人意志,被害人通常是在事后才察觉财物的损失。本案中财物转移的方式更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最后,游戏积分本身并无价值,财产损失发生在交付的时候。游戏积分本身只是电子数据,只能在固定游戏厅兑换,根本不具备财产的交换属性,不能自由流通交易。如果李某仅仅获得高额积分而不兑换,游戏厅不会有损失。真正的财产损失发生在林某将9000元现金交付的那一刻,之前的行为都是为实施诈骗进行准备,属于犯罪预备。而最终导致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关键环节,是林某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

孙君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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