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某系某商业公司职工。吴某在下班回家途中,与许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某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吴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吴某属于工伤。某商业公司不服,认为该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进而导致认定工伤决定书错误,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认定工伤决定书。
【评析】
法院审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案件,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作为先前行政行为,法院只需形式审查认定书。
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基础,只有对其进行实质审查,才能确保法院审判结果的公正合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从法条角度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的意见,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证据,且不具有可诉性。而对于不可诉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有对其实质审查才能进一步保证交通事故认定结果的正确,进而确保工伤认定案件审判结果的正确。
从法理角度分析。法院审理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案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工伤的关键证据,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证据采信进行实质审查。如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正当、责任划分正确,则应当予以采信;如存在程序瑕疵,但责任划分正确,则可以予以采信;如程序重大违法、责任划分错误,则不予采信,并可建议交警部门自行撤销并重新作出认定。在庭审前,当事人如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可以申请法院通知交警部门到庭说明情况,法院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准许。
从实践角度分析。本案中,吴某系某商业公司员工,其在下班途中,与许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各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均无异议。某商业公司认为本案主要是因为某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才导致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错误,故庭前书面申请某县交警大队到庭说明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予以准许,并书面通知某县交警大队派员到庭说明情况。在庭审中,某县交警大队当庭出示了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询问笔录等,并针对某商业公司在诉状中的质疑分别进行了详细地说明。经实质审查,某县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存在瑕疵(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但责任划分正确,故可以作为证据采信。后经法律释明,某商业公司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李星星 杨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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