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10月,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与第三人湖南某技术公司签订了《某项目设备总承包合同》,将部分工程项目分包给湖南某技术公司。第三人湖南某技术公司与第三人苏州某环保科技公司签订合同,将该工程项目转包给苏州某环保科技公司。后原告扬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第三人苏州某环保科技公司处承接了案涉工程。2023年7月,原告扬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达成《会议纪要》,载明,项目部将按照公司要求做好扬州某建设工程公司工人工资共55万余元协调工作,争取2023年7月25日前完成支付34万余元,优先交付保温工人工资,8月25日前完成剩余款项代付工作。原告现依据该《会议纪要》,要求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辩称,其是案涉项目的总包单位,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原告主张的债权金额不确定,被告并未构成债权加入。应该由第三人苏州某环保科技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评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笔者认为,本案原告诉请的款项系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作为分包单位能否以欠付农民工工资为由适用上述规定要求发包人先行支付相应款项。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意旨,且被告公司亦出具《承诺书》同意由其对案涉款项进行直接支付,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自然人以欠付农民工工资为由要求发包人等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仍可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处理。因此,本案可以适用上述规定,由总包单位即某环保科技公司先行清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向原告扬州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55万余元。本案进一步保障了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平衡了总包、分包以及农民工的利益,以个案形式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合法有序发展。
赵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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