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将某家便利店收款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二维码,顾客在该店消费结算时扫描了李某的二维码并支付了货款,累计人民币5300元,这些款项全部直接进入了李某的个人账户。数日后,店家对账时发现货款并未到账,经仔细检查才发现二维码被“调包”,随即报警。李某很快被抓获,并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
【评析】
对于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从行为侵害的直接对象和法益本质分析。本案中,真正的被害人和财产损失方是店家。李某的行为直接侵害的是店家对经营货款的预期占有权。李某违背店家意志,以秘密方式(调包)改变货款流向,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本质特征。
其次,从顾客的法律地位分析。顾客付款行为是正当、合法的消费结算行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将财物处分给李某的意图,李某将不知情的顾客作为工具,利用其合法正当的支付行为转移并占有店家的财产,符合间接正犯的原理,应将顾客的行为视为李某盗窃行为的组成部分。
第三,从“三角诈骗”构成要件分析。“三角诈骗”成立的前提是,受骗人(顾客)具有处分被害人(店家)财产的权利或者地位。本案买卖关系中,顾客只有义务向店家支付货款,并无处分店家财产的权利和地位。顾客支付的货款,在完成支付前属于顾客自己,在意愿上支付给店家后,才属于店家。李某截取的是在途的、本应归属店家的货款,并不能认定顾客具有处分店家财产的权利和地位。
王传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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