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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吞犯罪资金行为构成盗窃罪
2025-10-14 10:49: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3年10月间,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临时加入李某某等人组织的“跑分”团伙。该团伙主要通过操控他人银行卡转移网络犯罪资金,王某按照团伙上线指令,操作赵某名下银行卡参与资金转移工作。当日6时许,王某见卡内有网络犯罪资金留存,心生贪念,违背团伙约定与上线要求,私自将卡内2万元转入他人名下银行卡账户。后续该笔资金由王某实际支配、使用,且未告知朱某团伙其他成员。

【评析】

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私吞犯罪资金行为看似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实则不然。任何行为,只要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构成要件,就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法律既严厉打击电信诈骗、“跑分”等违法犯罪活动,也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对方违法”为由,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即便王某所侵占的资金来源于犯罪活动,该资金的非法属性也不能成为其规避刑事责任的理由——法律保护的并非“违法者的非法利益”,而是“社会财产秩序不受任意侵犯”。若允许以非法手段侵犯他人财产(即便对方违法),本质上是放任“以暴制暴”“以违法制违法”的无序状态,这将严重破坏法治根基,与我国刑法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财产权益的立法目的相悖。

因此,最终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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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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