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E起学习平台 > 以案释法 > 正文
隔空猥亵被害人不应局限未成年
2025-08-14 09:22: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成年人蒲某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金某某(女,案发时18周岁),并添加QQ好友。蒲某某通过将被害人金某某的自拍照片P图换脸发布上网,以及告诉家人朋友等手段,威胁被害人金某某通过网络发送其不雅照片及视频供其观看。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司法解释仅针对通过网络猥亵未成年人作出规定,而本案中被害人金某某已成年,不应当认定为网络隔空猥亵的犯罪对象,即本案被告人不能构成强制猥亵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网络空间同样适用于成年人,被告人通过网络胁迫成年女性发送自己的不雅照片和视频的行为,同样侵害了成年女性的性自主权与人格尊严,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其一,该司法解释回答的是网络空间可以成为性侵未成年人的特定场所这一问题。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制猥亵他人的即构成强制猥亵罪。该法条规定的犯罪对象是他人,包括男人、女人,既包括成年人,也包括未成年人,并没有对犯罪对象的年龄作出限制。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仅是网络时代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现状,就网络空间能否成为性侵未成年人的场所这一特定问题作出的具体应用解答。强调网络空间可以成为性侵未成年人的特殊场合,但其他行为必须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才以强制猥亵罪或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其二,我国刑法禁止适用扩大解释。司法解释效力不能高于法律条文本身,解释也不能超出原法条的本意,只是对法律条文的具体化、明确化。若根据该解释推定,成年女性不能成为网络强制猥亵的对象和受害者,即属于扩大解释,限制了原法律条文规定的犯罪对象范畴。

其三,通过网络性侵害成年人同样具有法益侵害性。被告人胁迫被害人向其发不雅照片及视频,被害人担心名誉受损,求情无果,被迫答应,身心健康遭受恐吓、侮辱。并未因发生在网络空间就不受或少受痛苦,其行为完全符合强制猥亵罪的犯罪构成。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被告人利用网络空间对成年人实施强制猥亵的,应当构成强制猥亵罪。

翁立萍 刘雨

责编:任虹
点我回到页面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