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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违停被锁致损如何定责
2025-06-06 10:06: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李某居住在位于某小区。2023年12月某日晚18时,李某驾驶轿车进入小区至地下车库入口处,物业人员告知该业主地下车位已停有车辆,拒绝其进入地下车库,沟通无果后,李某将案涉车辆停在单元门口非停车区域,随后回家。当晚21时左右,李某下楼将车辆启动并试图开出,因车辆左前轮被锁,车辆受到损坏。

李某称,当时发现车窗上贴了张纸条,但因当晚下雨下雪,纸条内容已模糊,无法看清楚,李某根据以往情况误认为仅是违停提醒,并未发现车辆左前轮已上锁,于是启动车辆准备挪车,导致车辆损坏,李某立即联系物业并报警,但协调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维修车辆费用一万余元。

【评析】

笔者认为,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首先,本案中,李某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内非规划停车区域,停车位置系被告某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范围,该公司为维护车辆管理秩序有权进行管理,但应注意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告知,其陈述已告知采取锁车措施,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将案涉车辆车轮上锁前后通知了业主以及在车窗上张贴的通知单上载明了锁车情况,李某陈述事发当晚未能看清通知单内容,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启动了车辆,亦具有一定合理性。故在未尽到提示注意义务的情况下,被告某物业公司的锁车行为是导致车辆损坏的主要原因。

其次,物业公司曾将车位管理规范及违停措施通过微信公众号、物业服务微信群等方式在小区内部进行宣传,李某作为小区住户,对小区现行的车位管理制度应当知悉,但在物业服务人员已制止其进入地下车库的情况下,仍为了自身便利随意停放车辆长达三个小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对李某的车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汪昕 王婷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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