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4年12月6日,李某某伙同周某(未满16周岁)合谋盗窃。两人至某小区地下车库,发现车内贵重物品后,用破窗器将车窗玻璃砸坏,爬入车内实施盗窃。两人以此方式盗窃3辆车,窃取的财物价值共计8500元。3名被害人将被损坏车辆送修,共产生维修费用2500元。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李某某主观上就是为了盗窃,砸车窗只是盗窃的准备工作,应当择一重罪即盗窃罪定罪处罚。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李某某爬入车内窃取财物是目的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砸车窗玻璃系手段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法理及实践,对于牵连犯,应该择一重罪处罚,本案中,盗窃罪的处罚更重,故应当以盗窃罪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
对于被砸坏的车窗损失的救济途径,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对车窗玻璃损失享有的权益并非盗窃罪侵犯的客体,被害人需另案起诉。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害人的车窗损坏系李某某盗窃犯罪直接造成,应将车窗损失直接认定为盗窃犯罪数额,在判决时一并判令李某某退赔。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害人应采用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由法院判令李某某附带民事赔偿。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一)被损车窗并非李某某违法所得,不宜在刑事案件中直接责令退赔。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损车窗并未被李某某占有,也就不是李某某的违法所得。故不能直接依据上述法条予以追缴或责令李某某退赔。
(二)车窗损坏系李某某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符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李某某为了窃取车内财物,采用破窗方式进入车内。车窗损失属于上述规定中的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当然具备了附带民事诉讼诉权。
另外,采用该方式处理还有如下优点。第一、相较于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有利于减轻被害人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需经多个环节,会加重被害人负担,还会浪费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被害人无需缴纳诉讼费,可减轻被害人负担,法院在刑事判决中一并判令行为人赔偿被害人车窗损失,也节约了司法资源。第二、通过诉的确认引领社会风尚的改善。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中盗窃罪占比较大,有些未满16周岁的人,如本案周某,和16周岁以上的行为人结伙盗窃,但自身年龄原因无法进入诉讼程序,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也会因年龄问题不执行。但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所有参与盗窃的行为人都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让这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坐上法庭,通过诉讼的威严能对他们产生较大触动,可倒逼监护人加大对子女的约束,从而会带来社会风气改善及未成年人犯罪率下降的积极效果。
张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