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倪某、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拍卖倪某、周某抵押给某银行的不动产。第一次拍卖中,买受人朱某缴纳保证金8万元,以42万余元的价格竞得后悔拍;法院重新启动拍卖程序,在第二次拍卖中,买受人张某缴纳保证金8万元,以41万余元的价格竞得,并如期缴纳了剩余款项,法院裁定不动产归张某所有。
【评析】
关于8万元的悔拍保证金弥补第二次拍卖差价后剩余部分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冲抵被执行人债务。主要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观点二:退还原买受人。主要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因此,弥补第二次拍卖产生的差价后,剩余部分应发还原买受人。
笔者认为,应倾向第一种观点,没收的保证金在弥补差价后剩余部分应用于冲抵偿还被执行人债务。理由如下:
悔拍行为从客观上导致第二次拍卖的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导致申请执行人债权受偿的可期待性被阻却,并引发一般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计算期限的延长。这种客观结果并不是被执行人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所致,买受人的不诚信行为才是额外利息损失这颗“果”的“因”,如果由被执行人承担这种额外利息损失,则显失公平正义,理应将剩余部分款项用于弥补被执行人债务,这与专款专用的原则也是相契合的。同时从善意文明执行的角度讲,执行在强调强制性的同时要兼顾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拍卖周期的延长对被执行人也带来损失,如若由被执行人承担损失,则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网络司法拍卖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合同行为,法院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发布拍卖公告,在竞价成功时,双方之间仅成立预约合同,为了确保竞买人按期交纳剩余拍卖款,故要求竞买人在参与竞拍前交纳一定金额款项作为保证金,此时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可以视作“定金”,竞拍保证金在竞拍人按期交纳剩余拍卖款后自动转为拍卖款,如出现竞拍人悔拍的情况作为定约保证金不再退还竞买人。
另外,从网拍规定对于如何处理悔拍保证金的规定来看,除了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是直接由于悔拍导致,其余三项均将悔拍保证金视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虽然网拍规定并未明确悔拍保证金的权利归属,但从司法拍卖行为的性质看,人民法院只是依法取得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分权,司法拍卖的最终效果还是竞买人继受取得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并且,竞买人在取得被执行人财产的过程中,只是先行垫付依法应当由出卖方承担的税费,税费最终由法院从拍卖款中返还给竞买人。所以,在法院强制拍卖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既然依法应当由出卖人承担的费用最终还是由被执行人承担,则因竞买人悔拍而不予退还给竞买人的悔拍保证金也应当由被执行人所享有,保证金在弥补重新拍卖差价后剩余的部分应用于清偿被执行人债务。
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