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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责任探析
2025-06-03 10:2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保雇员342人,岗位为园林环卫绿化。保险期间自2021年2月6日0时至2022年2月5日24时止。2021年4月,某市政府依法授权某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某市范围内的环卫保洁、垃圾清运、园林养护等城市管理项目实施特许经营。某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承接管理前述342名雇员。后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某保险公司申请办理变更保险合同,某保险公司将某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增加为被保险人。2021年8月27日,雇员刘某在接受某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指派卸垃圾桶的过程中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经某市法院调解,某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合计14万元。后某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某保险公司以出险时被保险人仍为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但刘某系某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雇员,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未有实际损失为由拒赔。对于办理变更保险合同的时间各方均无证据能够证实。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通知保险公司转让情况的时点不明,保险公司能否拒赔。现实生活中,保险合同成立之后,可能因种种原因发生变更,甚至转让,其中保险标的转让是保险合同转让的最主要原因。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成立有效。在保险期间内因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由刘某等人实际从事的园林绿化、公厕保洁等服务授权由某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并与之签订相关协议,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所负的雇主责任风险亦因此而转移由某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事后某保险公司亦将某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增加为被保险人、受益人。雇主责任转移后,刘某仍从事投保时所记载的园林环卫绿化工作,其就职环境和范围、工作岗位和内容均未发生变化,某保险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刘某受伤系因保险标的转让从而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所导致,因此,即便刘某受伤时确尚未将某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增加为被保险人,亦不影响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杨盼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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