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孙某某为归还个人消费贷,在家中偷拿其父亲名下、距到期仍有一年的银行存单一张(面额为5万元)并取现。为掩盖上述事实,孙某某联系不法网店伪造同一面额的银行存单一张,放回原处,并计划3个月后提取到期理财款项后归还父亲。
但在孙某某伪造存单后的第七天,孙某某之父在不知存单系伪造的情况下,持该假存单到银行取现,因假存单有明显纰漏而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
【评析】
本案中,对孙某某是否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某的行为符合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可结合其他情节作出依法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某的行为没有侵害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秩序,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孙某某主观上不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破坏国家金融票证管理秩序的目的。孙某某伪造银行存单的动机并非为了利用假存单进一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是掩盖自己将真实存单取现自用的事实。真实存单距离到期仍有一年之久,孙某某有足额资金可以在一年内予以偿还,其属于应当预见“父亲在短期内可能取现并被银行识破”,但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
其次,孙某某的行为没有侵害国家金融票证管理秩序的现实危害性。孙某某将假存单放置家中原处,从未自行或者指使他人持假存单到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用,其伪造行为明显不具有经济活动特征。孙某某将真实存单取现后,银行已注销上述存单账户并留有相应凭证,而假存单存在多处明显纰漏,以致于被柜员肉眼识别,客观上无法造成银行被骗、资金损失的后果,虽然行为表面上符合立案追诉标准,但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最后,虽然孙某某与上游不法电商共同实施伪造银行存单的实行行为,但上游不法电商长期、专门从事伪造金融票证,其主观故意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将假存单用于金融诈骗等,而孙某某不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法益侵害的主观目的。双方缺乏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能作为共犯处罚,故对上游的刑事评价和打击不影响对孙某某行为的认定,也不会造成罪刑失衡。
周嘉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