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2年9月30日凌晨,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几辆装有大量冷冻牛肉的货车,随后将线索移交给公安机关。经查明:2022年9月,被告人杨某甲在一农贸市场以每千克41元的价格购进了一批来源不明的冷冻牛肉,共6000千克。后来杨某甲得知这批牛肉系A国流入且无任何检疫手续,在国内无法正常销售,于是想将其“改头换面”包装成国产牛肉再销售。经被告人李某介绍,委托被告人张某改换包装。李某委派被告人杨某乙在改包装现场,负责清点和监督。2022年9月29日、30日,张某带领被告人潘某等人在租用的厂房内,陆续将这一批牛肉原本印有外文标识的包装改为了国产牛肉包装,并且伪造了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等手续。改换包装后,在被告人杨某甲的指示下,分别被运往各地销售。经查实杨某甲等人共对外销售3600千克,实际交付2600千克,从中获利共计16.4万元。司法鉴定机关依据海关总署发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鉴定涉案牛肉来源为A国,应禁止入境。经审查,本案五被告均认识到涉案牛肉源自A国;涉案牛肉已经被行政机关认定为伪劣产品,但牛肉本身没有问题。
【评析】
关于本案行为性质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本案定性的关键是涉案伪劣产品的认定。虽然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涉案牛肉被认定为伪劣产品,但是对于行政机关对案件作出的认定,不能直接将其作为刑事责任认定的根据和结论。与行政法规认定的“伪劣产品”紧密关联的刑法罪名是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刑法中的伪劣产品需要符合“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不合格产品”等情形,由此可见,刑法所规定的“伪劣产品”较之产品质量法第五条所定义的“伪劣产品”有着更加严格的认定标准,不能降低标准,简单粗暴地将二者等同起来。所以,涉案违法行为不能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对于第一种观点,涉案违法行为应作无罪处理,理由是牛肉本身没有问题,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分析相关法律规定,这个理由不能成立。单纯地从表面上看,牛肉本身没有问题,也没有出现食用者食物中毒、生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似乎没有造成刑法上的法益侵害,就应该作无罪处理。不能如此肤浅地进行表面分析,而是应该从深层次去考察涉案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冻品市场需求量大、涉及面广,与百姓民生紧密相关。各被告人违法更换牛肉包装并伪造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营业执照等手续进行销售的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关系到食品健康安全,在疫情暴发期间,更是成为躲避监管的防疫隐患,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鉴定报告证实,涉案牛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需要而明令禁止从A国销往中国的情形。由此可见,违法销售牛肉的行为“足以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本案五被告人实施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客观行为,而且他们已经认识到所售牛肉源自A国,违法销售行为造成了具体危险的结果,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肖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