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小区建于上个世纪80年代,小区2号楼为无电梯的住宅楼,其中1单元内老年住户较多,且有部分残疾人,出行十分不便。2024年6月,1单元业主响应政府惠民工程号召,共同商议加装电梯事宜,并与某电梯安装公司签署《电梯安装合同》,约定为该单元安装一部电梯。合同签订后,该电梯安装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电梯加装项目报审,当地社区接到申请后亦对电梯安装事项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在项目审查通过后,该公司在2024年10月中旬按照计划进场施工。施工一周后,该公司在坑底开挖过程中,坑内出现了不明原因的出水。
住在该小区3单元的业主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到现场阻挠施工,要求查明出水原因。后该公司邀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并委托了专业机构调查出水原因。通过调查以及鉴定后,查明不明出水为地下水渗出,鉴定机构制定了解决出水问题的修复方案。后该公司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施工,并在解决出水问题后恢复施工。但张某对这一结果并不认可,仍然阻挠现场施工,并破坏了工地周边的施工围栏、防护网和照明设备等设施。因未能按照计划施工,该电梯安装公司在与张某协商无果后,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排除阻挠行为并赔偿损失。
【评析】
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国家为了解决老旧居民小区中老年人和残疾人上下楼不便等问题,便出台了为多层建筑增设电梯的政策,这既是对老旧楼房配套功能的优化完善,也是党委政府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现实需求,提升居民生活幸福感的一项便民利民实事工程。为老旧小区居民楼加装电梯,属于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共有部分进行改建、重建的范畴,难免改变原有楼房设计结构、影响低楼层业主通风、采光,处置不当,极易引发业主之间的矛盾,甚至引发阻挠安装电梯。相邻关系是不动产权利内容的延伸或者限制,旨在协调相互毗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就是典型的相邻关系问题,需要各方面从正确处理邻里关系的角度出发来解决问题。低楼层业主应当体谅高层业主,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对加装电梯的迫切需求,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加装电梯的行为负有一定容忍义务,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1单元业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某电梯安装公司签订了安装合同,并通过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虽然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渗水,但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联合调查以及鉴定机构的专业鉴定后,查明了出水系地下水并出具了修复方案,且该公司已经按照修复方案进行了修复施工,渗水问题已经解决,故该公司符合继续施工的条件。相反,张某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的施工行为可能危及整栋楼房的安全,且在法院向其释明时拒绝申请相关司法鉴定。因此,法院认为张某无正当理由阻挠公司施工导致电梯未能按照原计划安装,且采取不当措施破坏了公司安装的部分施工设备,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刘琰 顾梅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