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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归还亲属债务 规避执行构成犯罪
2025-03-20 09:3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2年7月,法院判令钱某(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某租金94800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钱某未履行判决书义务。同年9月,当事人申请执行,钱某主动提出可以用离婚案件中即将获得的析产一次性清偿债务,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法院遂裁定终结执行。

2023年5月,钱某离婚分得捷豹牌轿车一辆,但将该轿车过户至其母亲名下,后实际使用该车。2023年10月,面对法院的再次问询,钱某谎称车辆已被卖掉,所得钱款用于偿还其向母亲的借款。钱某随后提出可以每月履行1500元,并连续数月向法院执行账户转账。但申请人三次到法院表示对履行方案不认可。法院于2024年3月以钱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评析】

本案中,对于钱某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判决具有优先受偿权,钱某的行为不构成拒执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钱某系对和解协议中的履行方式进行反悔,其行为不构成拒执犯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钱某将夫妻离婚析产转移至母亲名下,本人实际持有、使用,其行为构成拒执犯罪。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钱某向母亲潘某偿还债务的行为是否属于拒执犯罪立法解释中的“隐藏、转移”行为。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判决具有优先受偿权。既是平等债务,优先偿还普通债务当然不属于“隐藏、转移”行为。但从实践出发,如果诉讼之债没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胜诉当事人将丧失胜诉的意义,虚构债务逃避履行的行为也将失去制约的樊篱。从法益保护的角度出发,诉讼之债的背后不仅是债权人的权利,还是法院生效文书的权威。优先履行诉讼之债明显更具有说服力,也符合拒执犯罪的立法初衷。如果说,涉基本生存权利、重大伦理道德相关之债,因公众认知和常理常情可以成为例外。那回归到本案,钱某虽与其母亲存在合法债务,但无紧急、合理理由,将用于履约的离婚析产偿还亲属之债,本人又长期实际使用的,其本质就是对法院执行的“恶意规避”,属于拒执犯罪打击的“隐藏、转移”资产行为。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在于,钱某后期具有履行行为,能否整体评价为对和解协议的反悔。和解协议当然可以反悔,但被执行人本身负有履行义务,因此这种反悔应当受到限制。即不得通过“隐藏、转移”资产等方式隐瞒自身执行能力,限制、对抗法院强制执行权力或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利。还需注意到,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资产行为达到致“情节严重”标准,即使法院执行机构无法执行时,应当构成犯罪既遂。其后期的再履行只能看作犯罪后的补救,不再改变已然构成犯罪的事实。本案中,钱某转移机动车至其再履行间隔5个月的时间,已经造成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严重侵害法益。

杨宇 王凯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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