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车)搭载朋友周某某、张某某,被陈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追尾,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民警接陈某某报警赶赴现场将刘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mg/100ml。
【评析】
关于刘某某醉酒载人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是否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某醉驾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48mg/100ml,行为发生在“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颁布实施前,刘某某身为预约出租客运车司机,危险驾驶行为兼有载人和交通事故两种情形,应视为“情节严重”予以追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非客运期间醉驾载运朋友,后发生交通事故但不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排除上述《意见》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适用情形,仍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醉驾酒精含量低于150mg/100ml且无《意见》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作不起诉处理。本案案发当日15时43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接单收款后停止营运,后邀约三名好友至餐馆聚会直至当晚21时许结束,刘某某自认为饮酒量少,朋友家距离近,在侥幸心理驱使下,主动载乘其中两名好友,在出地下停车场100余米处等信号灯时,被后方重型自卸货车追尾。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刘某某的行为系停止营运期间车载朋友回家,不属于“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情形,刘某某在等待信号灯期间因后车全责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醉驾行为与该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无责,上述两种情形均不属于该《意见》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从重处理情形。该案件虽发生在《意见》颁布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可依法不追诉。
朱家明 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