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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抵押,中介协助隐瞒构成诈骗
2025-03-13 09:11: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鲁某为偿还赌债,决定通过租车抵押“借款”以解燃眉之急。2023年2月下旬,他在浙江省某租车公司租得一辆宝马牌轿车,随即驱车前往江苏境内。为了顺利实施计划,他竟找人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次日,鲁某联系中介王某,谎称车辆登记在妻子名下,请求其协助抵押。王某询问结婚证时,鲁某仅出示了照片,但王某敏锐地发现照片中女方头像过大,怀疑车辆并非鲁某所有,而是租来的。经过一番权衡,王某提出事成之后要收取2万元手续费,鲁某无奈答应。3月1日,王某安排收车人陈某前来验车,并叮嘱鲁某少言慎行。陈某仔细检查车辆与证件,未能识破其中蹊跷。经过王某的协商,陈某同意借款12万元给鲁某,期限1个月、利息3分,其间车辆由陈某保管。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借款合同,陈某当场交付现金12万元,鲁某拿到钱后,按照约定分给王某2万元。然而,陈某对王某高昂的手续费心生疑虑,遂前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该车早已处于抵押状态,手中的车辆证件均系伪造。陈某立即报案,鲁某、王某只得退还12万元,宝马轿车也得以物归原主。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5万元。

【评析】

本案中,对于王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其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其行为同时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按合同诈骗罪处罚。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本案中,鲁某跨省抵押的行为本就异常,加之其提供的结婚证照片存在明显瑕疵,经验丰富的王某已然认识到该车是诈骗犯罪所得的赃物。回溯案情,鲁某在租车过程中隐瞒真目的,通过与租车公司签订合同,骗取一辆价值15万元的宝马轿车,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而王某在明知车辆为犯罪所得情况下,仍基于牟利目的,协助予以掩饰、隐瞒,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要件。本案中,王某通过介绍抵押、协助将涉案车辆变现,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客观要件。综上,王某明知车辆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追诉活动,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中,表面上车辆作为债权的担保物,由债权人陈某占有,双方的借款活动符合质押的要件,但实际上,这些都是王某与鲁某精心设计的“障眼法”。在高额分成的诱惑下,王某与鲁某共同策划犯罪,积极追求非法利益,主观方面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要件。从客观行为来看,王某在整个诈骗过程中扮演了关键角色。他主动联系收车人陈某,详细介绍车辆状况,并参与协商借款事宜,为骗局铺平道路。而鲁某则以骗取的轿车和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二人共同隐瞒无权处分车辆的真相,通过签订合同、交付车辆等一系列手段,他们成功使陈某陷入错误认识,最终骗取其12万元。鉴于涉案数额较大,王某的行为在客观上也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王某的行为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合同诈骗罪,系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理。就本案而言,王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重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适用该罪,也更能全面评价王某的行为性质以及其所侵害的法益。因此,对王某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胡娜娜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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