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范某某原系同事关系,同为某装修公司的员工。范某某离职后,陈某某升职担任该装修公司的销售经理。2023年7月,陈某某发现范某某通过其在某短视频平台注册的个人账户发布内容为“销售陈某经理,背后偷人,做小三”“陈某某×货,还把男人约了带回家睡”“去宾馆开房间,×货”等视频、图片作品。陈某某向派出所报警,要求范某某删除上述作品。后范某某于2023年9月、10月继续发布含有对陈某某侮辱性言词的图片、文字及视频。2024年5月,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删除作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评析】
本案的审查要点为,被告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作品内容是否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如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作品,采取进行侮辱、诽谤、散布不实消息等方式对他人名誉权进行侵害,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在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作品中,将原告的工作单位设置为作品背景,通过披露名称及工作职务等明显指向原告,在向不特定人公开的抖音平台内发布侮辱人格尊严内容的图片文字视频作品,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范某某停止对原告陈某某名誉权的侵害,删除涉及原告的全部图片文字视频作品,并在短视频平台个人账号内向原告赔礼道歉。
汤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