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何某某在明知上线诈骗人员使用酒店房间固定电话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根据上线诈骗人员指示携带事先准备好用于连接酒店固定电话和酒店网络的转换设备来到酒店登记开房,并用上述转换设备连接酒店房间的固定电话和网络端口,后上游诈骗人员利用此设备冒充京东客服对被害人姚某实施诈骗,姚某被骗损失8.95万元,被告人何某某从中未能获利。
【评析】
本案在处理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从中没有获利,其行为亦不符合帮信罪司法解释中有关“情节严重”的情形,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害人被诈骗数额近9万元,达到了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属于《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情节严重”的情形中第六项“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应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2020年《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明确将“利用被出租、出售的电话卡、信用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的”作为情节严重处理,根据同质性解释,需认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提必须是与上述人身损害情形相当。帮信罪具有立法属性的独立性和自然属性的依附性两面性,表现为多元法益。就独立性而言,将其设置在扰乱公共秩序一节之中,着重体现的是信息网络管理秩序,但失序状态会蔓延至物理空间,导致被害人伤亡等;就依附性而言,其实质上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帮助,作为帮助犯的正犯化,还兼具对公民财产法益的侵害。故而,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与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具有同质性,应包含在严重后果中。
此外,纵观刑法分则及司法解释,有很多关于“严重后果”的认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中列举了相应的情形,正是从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评价。又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均规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均构成“后果严重”。
从体系性的角度来说,将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作为本罪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造成严重后果”也具有相应的依据。对于造成被害人多大的经济损失才能认为造成严重后果这一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能认同法定刑三年以下与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作为轻刑与重刑的分水线,而诈骗“数额巨大”会让诈骗分子承担法定刑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应归属于重刑,故将造成被害人数额巨大的财产损失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