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撞到前方同向步行的路人李某,导致李某重伤一级。侦查期间,张某同李某达成谅解协议,约定李某先出具谅解书,张某分期赔偿李某人民币30万元,王某对此提供连带担保。后李某按协议约定向公诉机关出具了谅解书。庭审期间,张某当庭反悔,明确表示不愿履行上述谅解协议,李某随即表示不予谅解,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张某承担对酒驾导致李某重伤的各类损失赔偿责任。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赔偿李某人民币47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赔偿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评析】
司法实践中对于原谅解协议中赔偿条款是否仍然有效,王某是否应当继续承担连带赔偿担保责任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谅解协议系三方自愿签署,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自协议签订时生效,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提出协议无效并不影响协议效力,王某应当继续在30万元限度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明确提出谅解协议无效,李某重新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且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原谅解协议失去法律效力,王某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基于本案案情,原谅解协议失效,王某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案涉谅解协议系附条件生效协议。张某与李某签订该谅解协议的条件系李某出具谅解书,本案中,虽然李某先履行了出具谅解书的义务,但在庭审期间明确表示不予谅解,即撤回了谅解书,该协议的生效要件并未达成,故应当视为无效。
本案中,张某主动提出不履行谅解协议,该行为可视为对谅解协议的解除邀约,后李某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该诉讼行为可视为对原协议解除邀约的承诺,此时,该谅解协议即失去法律效力,从而担保协议也随之失效,王某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系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请求系基于张某酒驾导致李某重伤的各类损失赔偿责任,并不是要求确认该谅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法院也作出了张某赔偿李某人民币47万元的生效判决,李某的诉讼请求及生效判决中,均未涉及要求王某对张某民事赔偿责任的连带赔偿责任,故王某不需要承担对张某民事赔偿的连带责任。
综上,本案中,张某明确提出解除谅解协议的邀约,李某通过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诉讼以实际行为表达了对张某解除谅解协议邀约的承诺,谅解协议至此失去法律效力,且法院已经根据李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由张某赔偿47万元的生效判决,故王某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