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4年5月10日,向某(61岁)通过工友介绍到A公司从事钢筋加工工作,约定工资每天18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当晚,向某在从事钢筋加工的过程中不慎受伤。治疗后,向某向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书,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某不服,遂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向某与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首先,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均有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主观愿望。此外,劳动者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同时,劳动者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
其次,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务关系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自由约定,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本案中,向某从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过劳动关系,也未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其在A公司工作也未约定按月付酬、接受其安全教育管理等管理制度,更未提供双方有形成长期稳定用工意向的证据,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故向某与A公司之间应是劳务关系。
高蒙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