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日,张某骑电动自行车在马路上逆向行驶,在与一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张某开始在路上随意拦车,并用砖头多次敲击过路车辆的车门及挡风玻璃。事发后,多位车主及路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受公安机关委托,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被鉴定者张某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后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因未及时得到赔偿,其中一位受损车辆车主与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同意由保险公司向其赔付修车款项并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让渡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追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其监护人小张承担给付代垫赔偿款的责任。
【评析】
笔者认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在路上随意拦车,并将车辆的车门及挡风玻璃破坏,原告作为受损车辆的保险人,代为向维修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用,且维修部位与受损部位一致,车主亦已向原告出具保险权益转让书,故原告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向其支付代垫赔偿款15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另原告要求被告小张对上述代垫赔偿款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事发前张某已出现精神异常状况,在发作期间造成严重后果,小张作为张某的监护人,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故其应当对张某财产不足赔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精神病人侵权时,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都要确保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为保障受害人权益,监护人应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看护和治疗,防止其造成危害,若未尽到监护职责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