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陈某在某小区五楼阳台,多次使用弹弓向对面居民小区成片绿化树木、左前方居民小区成片绿化树木发射钢珠、泥丸数十颗,致附近办公楼玻璃、小区住户玻璃、停放车辆前挡玻璃毁损,经济损失1.1万元。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系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陈某的行为系侵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一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有足够的广度,即行为侵害范围相对较大。陈某使用弹弓射击,能够打中范围有限,达不到侵害公共安全所要求的广度。另一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实行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具有相当性。陈某在五楼阳台向对面小区绿化树木、左前方绿化树木发射钢珠、泥丸,对公共安全有一定的危害性,但未达到与放火等四种危险方法相当的危险程度。陈某系以小区内成片绿化树木为目标,并非以居民楼、道路、行人、行驶车辆等为目标,且在射击前注意查看有无行人采取一定措施避免伤人,该案仅造成建筑物玻璃及车辆玻璃等财产损毁,未造成人身伤亡的后果亦证明其行为未能达到足以或实际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但陈某无视公共区域的管理秩序,肆意在公共区域射击钢珠、泥丸,对钢珠、泥丸弹射、坠落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所顾忌,客观上形成了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公然妨害,属于侵犯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表现为故意,本案陈某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主观上系寻求刺激、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陈某系具有正常识别能力的成年人,完全能意识到其向居民小区内发射钢珠的危险性,能够致人伤亡或致物损坏,而其无视附近人群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为娱乐消遣向居民小区内成片绿化树木发射钢珠、泥丸,导致附近建筑物及车辆玻璃损坏,主观上系对发射弹珠扰乱社会秩序积极追求,而对钢珠弹射、坠落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发生实害结果。实践中可按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一)》关于失火罪的追诉标准,即行为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本案实际损失1.1万元未达到追诉标准。同时,陈某在造成玻璃毁损方面的主观方面并非过失,而是间接故意。
综上,陈某主观上为寻求刺激,无事生非,故意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客观上实施了从高处建筑物向小区附近发射弹珠的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且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