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检察机关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线索并经调查发现,某住宅小区出入口采用机动车双向二通道、非机动车及行人出入共用一道的三通道设计,其中非机动车及行人道宽度较窄且出入双向共用一道。小区居民表示,在该出入口电动自行车、行人之间时有剐蹭,希望改为双向四车道设计。另发现,该出入口外侧两旁各有一棵树木,树身可见车辆剐蹭痕迹。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案仅涉及该小区特定人群权益,应以业主权益保护走民事私益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区出入口问题不仅涉及内部住户出行,也涉及外来人员进入,应认为涉及不特定人群通行安全,以住建或物业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为监督对象,立案公益诉讼。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区分具体情况,小区出入通道位于小区红线以内,检察监督不宜直接介入私权处分;而对于出入口外侧可能阻碍通行的两棵树木,可能涉及市政部门绿化工作,应单独研判立案公益诉讼。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首先,关于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定位。一般认为,检察公益诉讼以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尽责为主,并辅以向违法行为人追偿公益损害责任的方式,修复受损公益。本案中,争议出入通道设计问题,因其位于小区红线以内,应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规定,由业主们依规依约自决应否改建。在小区出入口并无双向四通道设计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宜直接介入民事私益纠纷。
其次,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了检察机关可在安全生产领域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不少地方明确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畴。本案中,争议出入通道外侧可能存在树木妨害交通安全问题,因该处属于公共区域,检察机关经向市政主管部门调查确认属于城市林荫建设范畴,并经与该部门沟通后,一致认为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最终推动相关养护单位予以移除,取得了较好的公益监督效果。
此外,关于公益受损程度标准把握。笔者认为,公益受损程度标准应从线索来源、案情实际予以综合确认。一般认为,从污染环境、制售有毒有害食品、重大责任事故等刑事案件中发现的线索,公益受损程度已达刑事立案标准,可当然认为符合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而普通群众反映的线索,往往承载着百姓的朴素正义观。本案中,市政树木妨害交通安全问题,属于典型的民生诉求,且经调查发现树身明显存在车辆剐蹭痕迹,宜认为受损程度符合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条件。
汤成军 王兆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