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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委托代理费用能否返还
2025-01-07 09:27: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4年6月,原告吴某因征信记录中存在逾期还款记录,影响贷款审批进度,经人介绍下与被告刘某相识。刘某称其可以快速为吴某“洗白”不良征信。吴某信以为真,与被告刘某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刘某为吴某进行征信异议申诉,并向刘某支付了委托代理费用2万元。此后,吴某按照刘某要求向其提交了相关材料,但数月过去,吴某的不良征信记录依然存在,并未能够“洗白”。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委托代理费用。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出现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吴某与刘某之间的委托事项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应当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征信法的相关规定,征信记录是对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观真实的记载,不可随意删除。吴某与刘某之间的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刘某应向吴某返还收取的2万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该目的在于督促社会个体规范自身行为,促进信用经济发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而形成“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而合法的征信异议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是指,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本案中,吴某和刘某之间的合同,目的是消除或者抹掉吴某已经存在的、真实的不良征信记录,此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个人行为准则,更扰乱了征信业的秩序,该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应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本案刘某应当向吴某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王珍丽 张曦

责编:任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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